一、起草依据与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烈士陵园安葬管理的通知》(云退役办发〔2021〕2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景东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工作有序推进,景东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景东县烈士陵园非烈士墓外迁工作,成立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迁葬相关事宜。
组 长 金绍莲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朱 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正富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成 员 解明久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文明办主任
李春宏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冯 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丽 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李宗逵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 念 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赵正武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晓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罗兆攀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副局长
李先朝 县林草局副局长
张永健 县信访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正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斌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好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9月1日—9月30日)
1.做好宣传工作,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浓厚氛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2名非烈士人员家属思想工作,争取得到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5年4月20日)
1.按照工作程序将2名非烈士人员骨灰从景东县烈士陵园内迁出安葬(雷振春坟墓、杨友贵坟墓)。
2.非烈士人员骨灰迁出安葬后,对景东县烈士陵园内的2座非烈士墓进行拆除,并进行场地平整恢复。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4月21日至30日)
1.完善档案材料、形成书面总结。
2.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非烈士墓外迁是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对于牢记历史、教育后人、凝聚民族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名非烈士人员都是老革命、老同志,为景东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动员,做好非烈士人员家属思想工作。在非烈士墓外迁公告时间结束后,未找到非烈士人员家属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组织外迁,并把外迁的非烈士墓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迁葬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加快推进。迁葬工作必须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是精心组织,提供资金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勤俭节约、尊重习俗的工作理念,积极筹措资金,将2名非烈士人员迁葬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