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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06

普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有序推动网约车行业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道路资源、运力供需矛盾等因素,科学评估运力规模总量,根据运力评估逐步建立运力投入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网约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按照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原则,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共同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普洱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和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从事经营的县(区)具备线下服务能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培训教育和投诉处理等需要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普洱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报告;

(三)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五)企业章程或者协议;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材料;

(七)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材料;

(八)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九)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十)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十一)经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十二)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十三)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

(二)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三)经营区域为普洱市行政区域内。

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向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许可申请;经营许可期限超期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停止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对许可期限届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和线下能力重新审查,并结合经营许可期限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经营许可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B级或累计3年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予许可。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线下服务机构负责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经营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于提交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且超过180天未开展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营运,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等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情形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考核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普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注册不超过3年、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具有车辆运行轨迹、车内外音视频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具备主动安全预警功能的设备和限速设备装置。

(三)车身有明显的网约车标志标识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及计价设备、空车标识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不得粘贴、喷涂班线线路等标志标识;

(四)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营运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执照;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营运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协议;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营运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身份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非本人办理应当提供委托书。

(四)符合技术标准具有车辆运行轨迹、车内外音视频和已接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投保证明材料;

(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登记车辆网约车平台归属,明确标注车辆经营服务区域为本县(区)行政区域。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申请更换网约车平台公司归属或退出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网约车申请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归属的,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车辆移出平台并停止派单,由拟加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归属登记。

(二)网约车申请退出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办理注销手续,7日内持注销凭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三)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车辆所有人丧失经营资质、车辆使用性质不再为“预约出租客运”等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违法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申请,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四条 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向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未主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违法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障运营安全,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当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和服务监督举报渠道,依法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车辆档案台账,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

(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确保车辆依法依规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性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四)加强对车辆运营过程动态监管,严防车辆超员超速,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立驾驶员档案台账,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三)应当开展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鼓励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手续;

(五)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多次出现以上情形的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六)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的动态管理,发现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向经营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或实施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的核验登记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办理网约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提供服务;

(二)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三)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四)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五)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伤的,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六)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费用,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费用,但事先应当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费用的,事先应当接入网约车平台,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和视频监控装置等运营设备完好,不得故意遮挡、破坏动态监控摄像头,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电子证照;

(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区域候客、揽客;

(六)应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以网络预约出租以外的方式营运,包括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定制客运等;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选择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甩客,不得绕道行驶;

(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九)不得将车辆交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十)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主动联系约车人或乘客,设法及时归还,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联系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参加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和服务意识;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二)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三)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四)文明乘车,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外设施、设备;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六)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二)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或车辆信息与网约车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不一致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严格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监管平台。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公安部门:做好从事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网约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分心驾驶、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和交通违法信息共享。

网信部门:对属地网约车平台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技术保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网信部门指导属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协调属地通信运营商配合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涉网约车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做好属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相关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分行:负责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合规性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按照“交强险不得拒保,商业险愿保尽保,充分发挥保险社会基础保障功能以及风险减量管理”等相关要求,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网约车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服务提供者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合乘分担费用不得超过车辆能耗和通行费成本。

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平台在本市的负责人、联系人、机构设置等基本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期限内可继续开展经营,期限届满后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许可;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可在未达退出市场条件前继续经营。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