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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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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1 | 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用地申请等法定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同意审批,通知申请人换取发票。不同意审批,通知申请人退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地征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地征收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用地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征收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9—6228885。地址: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321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电话:0879-6225302。 3.信函投诉:县纪检监察信访室,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玉屏路75号,邮政编码:676299。 4.网站: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pr.xxgk.yn.gov.cn),电子邮箱:ynjdly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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