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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锦屏镇利月村挖机作业致一人死亡“2·2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6-04-0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10020/20260403-00001  公开目录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景东县应急局  发布日期  2026-04-03
 名称  景东县锦屏镇利月村挖机作业致一人死亡“2·2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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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锦屏镇利月村挖机作业致一人死亡“2·2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26日17时26分,景东县锦屏镇利月村和尚村小组马脖子地甘蔗地发生一起挖掘机倾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景东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农科局等部门组成的景东县锦屏镇利月村挖机作业致一人死亡“2·26”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徐某某(自然人),男,43岁,身份证号:53272419XXXXXXXX17,汉族,住址: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某某村某某小组,系甘蔗种植户。

(二)事故人员关系情况

2026年1月27日,徐某某与李某某商定,李某某自带挖掘机(山河重工70型)为徐某某砍伐的甘蔗提供装车作业服务。徐某某与李某某未签订安全协议,也未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要求。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锦屏镇利月村和尚村小组马脖子地甘蔗地,该区域地形为坡地,坡度较大(坡度达30°),无专门的挖掘机作业通道,未设置任何坡地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不具备挖掘机安全作业的场地条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7日,甘蔗种植户徐某某与李某某口头商定,由李某某自带挖掘机以每吨20元的价格为其砍伐的甘蔗提供装车服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安全生产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2月26日17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挖掘机转场行驶至甘蔗地陡坡地块时,徐某某(离挖掘机约200米)发现挖掘机存在倾覆危险,立即打电话给李某某,让其立即停止转场作业,等另一辆挖掘机将其推出,(易某某证实这一情况),孔某某(离挖掘机7、8米)在李某某挂了电话后也叫喊其停止转场作业,但李某某未答应。几分钟后,李某某自行启动挖掘机继续转场,因场地坡度较大(坡度达30°)操作不当,挖掘机发生倾覆,李某某被困在挖掘机驾驶室和挖掘机大臂之间。17时26分,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立即向锦屏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锦屏镇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联动119消防救援、120医疗急救、辖区派出所等单位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2月26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被救出,医务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1时17分宣布死亡。

事故善后处置阶段,景东县相关部门及锦屏镇政府及时开展舆情管控、家属安抚等工作,安排专人与死者家属对接,做好情绪疏导和善后协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李某某,男,37岁,身份证号:53272419XXXXXXXX14,住址:普洱市景东县安定镇某某村某某小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44.9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李某某违反《轮式液压挖掘机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冒险在坡度较大的甘蔗地转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甘蔗种植户徐某某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现场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景东县锦屏镇利月村挖掘机作业致一人死亡“2·26”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李某某违反《轮式液压挖掘机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冒险在陡坡地块作业,导致“2·26”事故发生,对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甘蔗种植户徐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现场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景东县应急管理局给予 8400元(大写: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结合事故调查情况,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徐某某要全面落实农业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时要安排人员现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对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场地,立即整改完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作业。

(二)各乡(镇)、各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及时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的违章违规操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加强对辖区内农业生产、小型工程建设等工程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佩戴劳保用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相关人员立即作出整改。

(三)各乡(镇)、各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宣传培训的覆盖面,对村民业主、承包人员、危险作业人员和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警示,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意识,使其时刻意识到安全作业的重要性;加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发现违规作业施工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景东县锦屏镇利月村挖机作业致一人死亡“2·26”

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