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景东县锦屏镇彝兴路57号景东县统计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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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息

基本信息

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195号)、《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统计局是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并管理全县经济社会运行宏观数据库。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和统计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和调查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九)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工作。组织并管理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人事、机要、档案、 信息、安全、保密、财务、信访、固定资产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统计股。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生产总值,开展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局对外提供数据资料的核实和评估,积极配合完成新兴生物资源产业、妇女儿童两纲监测、R&D资源清查等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组织实施除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房地产开发业以外的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指导全县乡镇农村经济统计工作、农村统计培训和农村统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三)经济贸易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能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全县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对交通运输业统计、能源消费调查。

(四)法规职教股(景东彝族自治县统计执法大队)。负责全县统计执法工作。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审批和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承办本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和上报;组织全县统计干部上岗培训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及评聘工作。

(五)普查中心。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负责制定普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各类问题,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编制 10 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