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及程序
一、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一楼法制股
联系电话:0879-6223344
2022年8月30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格式样本(参考)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申请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