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环罚决字〔2022〕13号
景东新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MA6MEC3A8T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大街镇平地村迤平地组
经我局调查核实,景东新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承包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设施及设备从事磁铁矿采选经营活动。按你公司与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先后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由你公司承担,原有环保设施由你公司自行维护、使用,新建、扩建环保设施的费用计为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上述承包生产期间内,你公司未按《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里竹山铁矿尾矿库一期扩容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扩容工程方案》)的设计标准建设尾矿库挡水坝,致使尾矿库产生挡水坝渗漏、溃坝的环境安全隐患。该隐患你公司在2021年10月即已发现但未及时整改消除,且在之后仍保持磁选厂的正常生产规模,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尾矿入库量,使事故风险不断扩大。在2021年11月20日清早6时50分许,该隐患直接引发了挡水坝尾矿浆渗漏及尾矿水跑浑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以下事件。事故造成了大牛丛河上下游水体的悬浮物从6mg/L增至2442mg/L,受污染河水流经者干河(Ⅲ类水体)后,使者干河持续一天多出现河水青灰色样异常浑浊污染,严重影响了河流景观及下游水资源利用。
调查核实到,你公司在本次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采取不及时的过错,且因该过错造成了水污染物长时间非正常排放,加剧了纳污水体的污染程度。主要事实为: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当日8时30分已知悉事故原因,在预见或应当预见水污染事故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设定的处置方式立即停止磁选厂生产,但你公司直至当日18时方才采取停产措施。在自行停产之前,因继续保持着尾矿及废水的常规入库量,致使挡水坝险情难以消除。出于避险原因,排水竖井盖板未能添加到合理高度,又导致了废水沉淀水位过低、澄清距离不足引起的超标排放长时间持续。经当日14时10分取样送检,3号排水竖井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232mg/L,超出国家规定70mg/L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2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整改核查照片、《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我局2022年1月13日对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普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普环监报〔2021〕第45号)等证据为证。
上述未按《扩容工程方案》的设计标准建设挡水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上述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停止磁选厂生产,及时控制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肆万陆仟元。两项罚款合计: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00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国家金库景东县支库
户名:景东县财政局
账号:240804000004278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普洱市司法局,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对面,邮政编码:665000,电话:0879-2149279),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