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政办发〔2021〕121号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景东彝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东彝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9日
景东彝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及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条 爱国卫生运动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七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完善卫生基础设施,提高总体卫生水平,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八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县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涉及社会各部门的卫生防病工作进行高层次的协调和统一领导。爱卫会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处理爱卫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协调实施本办法。
(一)监督、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三)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考评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配合有关部门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协调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 县爱卫会的组成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高统筹谋划、协调动员、科学管理等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县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县实行全民开展爱国卫生义务劳动,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爱国卫生月”及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清洁日”等活动。使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制度。县爱卫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促进全县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争创国家级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村,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全民健康水平,为实现健康中国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在县城城区和乡镇集镇街道放养牛、猪、狗、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四)乱贴乱画、沿街乱晒衣服、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人力车等)。
(五)占道经营、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屠宰场、垃圾填埋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同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倾倒排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开展“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十九条 拟设灭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国家规定禁止的剧毒性鼠药。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并积极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学校”“无烟医院”。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有禁烟标识,并按国家规定设置吸烟区,以下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一)会议室、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三)商场(店)、超市、书店、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展示厅(室)。
(四)邮政、电信和金融机构对外营业场所。
(五)客运站候车室、售票厅。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监督员依法指导和监督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负有管理职责的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东彝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