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  P011-/2021-0908004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
发布机构  景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9-08
名    称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普洱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8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

 

为扩大全市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民规〔2020〕3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各县(区)应依据本地老龄化程度、常住老年人数等,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2021年底原则上达到70%以上,到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思茅街道建设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集中力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尽快填补养老服务空白,补齐城市养老服务短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持续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运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2021年不低于40%、2022年不低于60%。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2022年底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不低于5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实施普洱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重点改造提升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院区场地、用房功能、适老化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等,将其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2022年底,实现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繁荣老年用品市场

(五)激发老年用品消费潜能。大力推广福康工程目,为有意愿的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及轮椅、拐杖、辅助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利用普洱市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拓展旅居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积极打造健康养老目的地。拓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普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消费支撑保障

(七)落实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100%。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把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增加活动场地设施、引导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县(区)要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人员享受有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将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象且取证后,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确保到2022年底,全市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30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100名,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法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有偿使用土地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社区用房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合改造后,符合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

(十一)发挥商业保险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升保障水平,有效提高老年人综合消费支付能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不断提高当前消费能力,有效解决养老后顾之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各县、区人民政府、普洱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费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普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成本。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依法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开设社区老年餐桌且证照齐全,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按照一个点1万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各县(区)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云南电网公司、市水务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

(十四)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公开向社会公示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治。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加快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严格按要求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