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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0011-/2022-1221003 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
发布机构  景东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2-12-21
名    称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信息
文    号  主 题 词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信息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景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195号)、《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是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建设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利用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协调和实施地质灾害调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实施上级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十四)根据县委、县政府和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承担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对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第四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后勤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安全维稳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办理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退休等有关事宜。负责机关党组织的学习、教育、思想、作风、制度和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党日常事务工作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做好对党务干部和党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配合局党组、纪检组做好局党风廉政建设。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执行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局机关和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扶贫工作。负责联系协调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法规和监察股执行自然资源督查相关工作规则。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办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批示及交办事项。承担上级领导部门开展督促检查的组织协调及服务工作。承办上级督查部门要求的相关事项,负责督办事项文稿起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受理并牵头办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牵头办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法规的咨询回复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落实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重要信访维稳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行政,“放管服”改革,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三)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股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执行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实施。组织实施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管理县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协助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审批股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管理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土地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组织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有关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和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工作。负责县级建设用地供应审查报批工作。组织上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审批以及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工作。

(五)国土空间城乡规划股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报批工作。协助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并实施。协助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责任,组织编制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及古驿道的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乡村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城乡规划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负责重要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标组织工作;实施城乡设计和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技术标准

(六)国土环境管理股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政策。承担生态保护补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编制并实施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地质环境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监管。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核登记。审核上报探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八)耕地保护股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实施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第五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2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1名(副科级)。

第六条  将景东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矿产事务中心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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