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业务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许可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景东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新设立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二)新办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按照设立申请的许可流程办理;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批准条件为:
(1)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变更双方到场签字同意的协议书。
3.变更名称的批准条件为: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机器台数的批准条件为: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材料);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5.改建、扩建的批准条件:
(1)改建、扩建申请;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材料);
(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四)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法人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提出行政许可注销销申请准予注销。
(五)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原法人提出补证申请;
2.原法人应在县级媒体刊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3.营业执照副本。
五、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办事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份数 |
新 办 |
变 更 场 地 |
变 更 法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变更名称 |
变更机器台数 |
改建 、 扩建 |
注 销 |
补证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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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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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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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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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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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场所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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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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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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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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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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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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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ISP接入意向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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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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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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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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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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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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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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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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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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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改建、扩建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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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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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人补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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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报社刊登的遗失公告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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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提交人捺印。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
(一)咨询方式
l.窗口咨询。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0879-6223953;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通讯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邮政编码:676299。
(二)咨询回复
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
机构: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十、办理流程
(一)窗口预约:
预约电话:0879-6223953。
(二)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1.对申请材料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4个工作日,能即时办结事项当场审查。
2.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限内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决定:
(1)需要进一步补正材料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材料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的,提交核准人,建议其准予登记;
(3)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建议核准人不予登记。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核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核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时办结事项当场核准。
2.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送达方式:在承诺办理时限内通过电话、短信或网上办结通知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公告发布:自作出核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在县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9—6223953;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通讯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邮政编码:676299。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电话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879-6223953。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景东县锦屏镇建设路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乘车至妇幼保健院门口下),联系电话:0879—6223953
2.纪检监察投诉:景东县纪委监察委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电话6221261,邮箱:jdjwbgs@126.com;
3.信函投诉: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景东县白云路2号,邮政编码:676299;
4.网站: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电子邮箱:jdxwhj@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接到行政许可6个月内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行政复议的部门: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复议地址: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锦屏镇玉屏路75号;联系电话:0879-6221845;
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地址:锦屏镇白云路2号;
联系电话:0879-6221239;
b、行政诉讼的部门: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地址: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地址:锦屏镇凌云路189号
联系电话:0879-6221163。
十二、附件
(一)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流程图

(二)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1.附件文书表单;
2.下载地址:http:/zwfw.yn.gov.cn/pejd/hpme(云南省行政许可网上服务大厅);
3.直接领取: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A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乘车至妇幼保健院门口下),联系电话:0879—6223953;
4.网上服务大厅地址: http:/zwfw.yn.gov.cn/pejd/hpme。
附件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编 号
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制
类别 项目 |
原核准登记事项 |
现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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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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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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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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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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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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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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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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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我单位已知晓申办网吧门店需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实际使用于上网服务的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我单位承诺如果营业场所存在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的情况,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意见 |
实际审查面积 |
|
核定台数 |
|
审查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公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
申请日期
编 号
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制
|
类别 项目 |
核准登记事项 |
|
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
|
经营面积 |
|
核定台数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经济类型 |
|
|
承 诺 书 我单位已知晓申办网吧门店需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实际使用于上网服务的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我单位承诺如果营业场所存在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的情况,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意见 |
实际审查面积 |
|
核定台数 |
|
|
审查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公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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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证书
我们申明: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经营管理的正常变更,不存在市场交易行为,如有市场交易行为,一经核实,我们愿意接受文化管理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理。
单位名称:原名称
现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保证人: 原法人: 现法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机构
委托书
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兹委托下列人员前往贵局,全权负责本机构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许可各项事宜。
申请机构(盖章):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由各申办机构在申请办理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