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景林听字[2022]第1号
案件名称:刘少泽滥伐林木案
听证时间:2022年12月8日下午15:00分至16时30分
主持人
|
李先朝
|
听证员
|
杨景宏 、徐元林
|
书记员
|
李云霞
|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
申请人刘少泽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单位)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2月8日举行了听证。听证参加人鲁贵金(委托代理人);执法人员:李跃宏、彭志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称:1.《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中所记载的株数过多,并没有37株,有些是去年采伐的老树桩;2.蓄积方量过高;3.不懂法律;4.希望减轻处罚。
执法人员称:1.该案件中采伐林木的株数和蓄积认定是经刘少泽委托其父亲及相关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均认可是刘少泽砍伐的林木,现场由本村林业助理员参与,龙街乡林业服务中心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检尺而得:采伐思茅松37株,蓄积10.5立方米。2.该案件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款规定,将其定性为滥伐林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经核查,刘少泽无证采伐林木的株数和蓄积是经刘少泽委托其父亲及相关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后,技术人员实际检尺而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我们认为,为保障行政处罚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允许刘少泽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和本案执法人员及当时参加所有人员到场共同参与进行现场鉴定,并由所聘请的第三方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5点前并出具损失报告交景东县林业和草原局,重新认定株数和蓄积。若逾期不提交损失报告,则按原认定检尺思茅松37株,蓄积10.5立方米进行处理。
|
听证人
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少泽若在2022年12月23日下午5点前提交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损失报告,则按损失报告重新认定株数和蓄积,若逾期不提交损失报告,则视为拟同意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作出处罚。
听证人(签名):
2022年12月10日
|
执法机关负责人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