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办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信息的发布、更新与办理,以及信息与网络安全等日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主动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通过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委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条 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将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各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账。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未经第三方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依法申请公开电子邮箱,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开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问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