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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烈士陵园安葬管理的通知》(云退役办发〔2021〕2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景东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工作有序推进,景东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作用,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二、外迁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三、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景东县烈士陵园非烈士墓外迁工作,成立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迁葬相关事宜。 组 长 金绍莲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朱 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正富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成 员 解明久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文明办主任 李春宏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冯 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丽 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李宗逵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 念 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赵正武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晓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罗兆攀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副局长 李先朝 县林草局副局长 张永健 县信访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正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斌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好景东县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9月1日—9月30日) 1.做好宣传工作,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浓厚氛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2名非烈士人员家属思想工作,争取得到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5年4月20日) 1.按照工作程序将2名非烈士人员骨灰从景东县烈士陵园内迁出安葬(雷振春坟墓、杨友贵坟墓)。 2.非烈士人员骨灰迁出安葬后,对景东县烈士陵园内的2座非烈士墓进行拆除,并进行场地平整恢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4月21日至30日) 1.完善档案材料、形成书面总结。 2.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非烈士墓外迁是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对于牢记历史、教育后人、凝聚民族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名非烈士人员都是老革命、老同志,为景东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动员,做好非烈士人员家属思想工作。在非烈士墓外迁公告时间结束后,未找到非烈士人员家属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组织外迁,并把外迁的非烈士墓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迁葬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加快推进。迁葬工作必须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精心组织,提供资金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勤俭节约、尊重风俗的工作理念,积极筹措资金,将2名非烈士人员迁葬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