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景环撤〔2023〕1号
云南岚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朱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9KD12
建设地点:景东县文井镇挖萨村境内,坐标东经100°58′38″-101°02′30″,北纬24°02′30″˝-24°06′30″
我局对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云南省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技术复核,发现《云南省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存在环境保护目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缺失的问题。你公司在隐瞒重点保护目标的情况下向我局提交了《云南省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并向我局提出了办理环保手续的申请,于2022年3月27日得到《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关于云南省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有报告表的批复》(景东环准〔2022〕6 号),属以欺骗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矿区范围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比对图、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2023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5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撤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撤销许可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其对应的时限要求。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关于云南省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有报告表的批复》(景东环准〔2022〕6号);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关于云南省景东县者后铜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有报告表的批复》(景东环准〔2022〕6号)文件交回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法规宣教与行政审批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普洱市司法局,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对面,邮政编码:665000,电话:0879-2149279),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