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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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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地 址: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凌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 被委托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景东县锦屏镇大草地 法定代表人:方源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景东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管辖范围:景东彝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卫生健康领域。 二、委托时限:2024年9月27日至2027年9月26日。 三、委托权限 (一)被托单位履行委托机关委托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落实上级安排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同时开展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三)对上述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期间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被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及时协调解决被托单位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4.对被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 (二)被委托单位责任 1.被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委托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机关或上级机关报送执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谎报、漏报; 4.承担超越委托机关委托权限范围从事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人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有新的规定或机构变更等原因,由委托机关进行调整或终止。 六、原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委托执法自动失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