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文综罚字〔2024〕001 号 当事人: 景东嗨歌娱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5308231600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沈泷海 住所(住址等): 景东县文井镇者吉村玉米山街 2024年4月20日22时57分至23时36分,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张启良和景东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苏礼兴(25070421009)、李剑柏(25070421006)、张娅(25070421008)、姜志坚(25070421001)、文井镇派出所3名执法人员到位于景东县文井镇者吉村玉米山街的景东嗨歌娱乐中心进行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向景东嗨歌娱乐中心法人沈泷海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有包房6间,当天开出2间,其中“威尼斯”包房中有徐某某(男、16岁)、杨某某(男、17岁)、孙某(男、17岁)3名未成年人正在消费娱乐。景东嗨歌娱乐中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4月21日经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景东嗨歌娱乐中心立案调查;2024年4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2024年5月7日,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景东嗨歌娱乐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景)文综罚告字〔2024〕001号,截止2024年5月13日,未接到当事人景东嗨歌娱乐中心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景)文综(勘)字[2024]001号)1份;2、《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娱乐场所签名登记表》1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对法定代表人沈泷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7、调查询问照片3份。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确认,当事人景东嗨歌娱乐中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我局认为景东嗨歌娱乐中心,在经营过程中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景东嗨歌娱乐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景东县财政局非税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 5月 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