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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市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通知 | ||||||||||||||||||||||||
景东彝族自治县国资公司、县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市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价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县城规划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县城规划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经批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标准 根据“路内高于路外”“谁占用谁付费,占用越久,付费越高”的原则,按短时停车免费、累进式计价、超时收费封顶的原则分A、B两个不同区域分类定价。具体为: (一)区域划分 A类区:县城凤御路、银生路、人民会堂周边、彝兴路、新天地建材城周边、老财政局停车场、原招待所停车场、县小停车场、月牙湾广场停车场、原交警队停车场、锦屏路86号对面停车场、瑞屏路1巷8号附近停车场、银生水榭小区外人行道停车场、县医院停车场。 B类区:A类区以外的所有县城规划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标准 1.摩托车:不收费。 2.小型汽车:每车位按以下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其他车型以上述标准为基础按实际占用小型车泊位数累计收取。跨日停车,当日按标准计费经过免费时段后,次日重新开始计费,以此类推,最终累计所有停车日收费后计收。 三、免收费车辆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执法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殡葬车和运钞车等特种车辆; (二)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收费标准自2025年5月22日起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服务电话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发改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收支结果按年度报发改部门,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有关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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