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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听取《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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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听取《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县发改局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景东县农业灌溉用水—川河大沟灌区成本测算报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农业灌溉用水成本测算报告》,结合景东县的实际,启动相关定价程序并形成了《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7日前反馈至县发改局物价管理股。
单位联系人:谢应发
联系电话:0879-6220195
电子邮箱:3320468146@qq.com
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7日
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关于加快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的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疏导供水价格矛盾,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65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景东县农业灌溉用水—川河大沟灌区成本测算报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农业灌溉用水成本测算报告》,结合景东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9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6〕2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 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654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景东县农业灌溉用水—川河大沟灌区成本测算报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农业灌溉用水成本测算报告》。
二、调价原则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保障农业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农业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按工程分类定价。
(二)以成本测算为基础,为下一步的成本监审、定价创造条件。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
三、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
四、实施范围
价格标准执行范围为景东县县域内所有政府性投资和企业投资的农业水利工程用水灌区,群众自建自用不在此范围内。
五、现行价格标准、拟新调整的价格标准
(一)现行价格标准
《关于对县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按区域定价收费的批复》(景发改〔2006〕97号),自2006年6月8日起,执行至今。其中:一类价区南洋河水库、瓦萨水库、会地河水库30元/年·亩;二类价区豆地箐水库、平地水库20元/年·亩;三类价区湾水河水库、菜户河水库15元/年·亩。
(二)拟新调整的价格标准
在逐步完善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供水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稀缺程度、农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制定收费标准。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计量设施收费和无计量设施定价相结合,其中: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计量设施收费终端用水价格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表。
六、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通过水价调整,利用经济价格杠杆,有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供水用水价格体系,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发展模式。同时,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对保障饮水安全,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均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景东县大部分农户主要依靠传统种植业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农业供水价格制定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水户的生产成本,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传统种植方式将被高效节水灌溉种植方式所替代,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将会大幅增加。通过正常收取水费,县上将制定出台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政策,对利用工程措施节水的用水户进行奖励。
七、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20%计收;10%-30%(含)以内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50%计收;30%-50(含)以内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00计收;50%以上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200%计收。
八、管理
(一)据实核实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是农业灌溉工作各环节合理科学运行的核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灌溉面积核实,严格区分和准确确定不同种类,做到合规灌溉,公正、公开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支出。
(二)征收用途与管理。农业用水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管理单位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四)完善收费机制。在水务部门指导下,成立用水管理组织,制定用水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用水种类划分、用水价格协商、收费流程制定等工作,并负责沟渠管道维护。
(五)强化宣传和监督。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增加水价管理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九、执行时间
以上水价为临时价格标准,执行时间为4年。在此期间,相关供水经营者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
第3年结束,根据前3年供水工程实际供水成本,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开展成本监审,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定价。
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执行时间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附件: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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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景东县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