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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信息来源: 律法百科 发布日期:2023-06-27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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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产假2022最新政策

云南产假政策是这样的:

1、女职工依法生育了,除了享受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还可以延长享受60天的生育假,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女职工发放工资,享受福利待遇;

2、在女职工的产假期间,男方还应当享受30天的护理假。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2)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项中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

删去第五项中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的“享受退休待遇的”修改为“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删去第四项。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县级以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

删去第二款。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随着国情而变动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开放三胎政策。三胎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三胎政策的实施,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下:1、国家依法开放三胎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2、依法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3、其他新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云南省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

云南产假多少天新规定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云南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一)云南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拓展资料:我国暂时并没有统一制定“育儿假”政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如甘肃:2021年11月26日,甘肃修订计生条例:子女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15天育儿假。还有北京、河北、山西、四川等地也都制定了有关育儿假的相关福利政策,但也还有其他地区还没有增设育儿假,具体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措施,以当地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2年生育有哪些政策

生育政策:(一)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