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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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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并明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在村公示栏发布。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