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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要闻

信息来源: 大眼睛观察 发布日期:2022-11-14

工信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

11月1日工信部、教育部、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以下简称《计划》),旨在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式变革,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提出发展目标。《计划》指出,到2026年,三维化、虚实融合沉浸影音关键技术重点突破,新一代适人化虚拟现实终端产品不断丰富,产业生态进一步完善,虚拟现实在经济社会重要行业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打造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共同繁荣的产业发展格局。其中,产业生态要持续完善,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总体规模(含相关硬件、软件、应用等)超过3500亿元,虚拟现实终端销量超过2500万台,培育100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打造10个具有区域影响力、引领虚拟现实生态发展的集聚区,建成10个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提出五大重点任务。《计划》明确提出五大重点任务:(1)推进关键技术融合创新;(2)提升全产业链条供给能力;(3)加速多行业多场景应用落地;(4)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构建融合应用标准体系。

第三,提出七大保障措施。《计划》为推进各项目标和重点任务的顺利实施,提出了七个方面的保障措施:(1)加强统筹联动;(2)优化发展环境;(3)深化技术研发;(4)开展应用试点;(5)打造产业集群;(6)强化人才支撑;(7)推动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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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

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深入实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旨在全面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计划》指出,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应采取如下措施:(1) 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2)修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制定《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暂行规定》、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相关规定(2025年12月底前完成);(3)修订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2025年12月底前完成);(4)制定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计划》指出,要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1)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开展“剑网”、“昆仑”、“龙腾”、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侵权假冒商品销毁、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专项行动。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网络销售“两品一械”专项治理。持续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版权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印发种业监管执法年度活动方案(持续推进);(2)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跨区域执法协作,选择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件,加强组织查办和统筹指挥,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执法机制(持续推进);(3)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新认定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推荐性标准(持续推进)。

第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计划》指出为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应:(1)举办国际工商知识产权论坛等国际交流活动,面向发展中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下,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育种者协会、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国际商标协会等组织开展的会议活动,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持续推进);(2)视情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国际交流合作和境外培训。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活动期间举办打击侵权假冒主题论坛(持续推进);(3)加强民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信息、国别(地区)指南、产业指引、风险提示等发布推介(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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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1月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试点内容。《通知》明确试点内容为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第二,明确试点目标。《通知》指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明确试点申报条件。《通知》指出,试点依托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开展,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自愿申报。试点城市、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使用主体应符合附件中所列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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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

10月31日香港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就在香港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圈,阐明政府的政策立场和方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愿景和方针。《宣言》指出,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对全球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创新人员抱持开放和兼融的态度。我们十分欣赏这些创新人员开展分布式分类帐技术 (“DLT”)的领域,并开发更具成本效益、兼融、灵活和划时代的崭新金融创新方案。有见虚拟资产对环球投资者的吸引力,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得到的认同俱增,加上随着虚拟资产进入Web 3.0和元宇宙领域所带来的未来机遇,我们认为虚拟资产在市场上已变得不可或缺。政府现正与金融监管机构缔造便利的环境,促进香港虚拟资产行业得以可持续和负责任地发展。考虑到虚拟资产不断演变的性质和创新模式,我们会在法律和监管制度上配合,以提供便利的环境。

第二,提出监管计划。《宣言》指出,过去数年,政府和监管机构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 的原则,制订了一套整全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我们已推出监管制度, 以“选择参与”的方式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在资产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就虚拟资产基金和全权委托账户的管理事宜发布指引。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整全的监管框架,我们近期致力为订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展开工作。在新制度下,虚拟资产交易所将与现时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这有助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建立地位和公信力,使其能接触更多香港市场的投资者。

第三,提出试验计划。《宣言》指出,政府和监管机构正研究推出下列试验计划,以测试虚拟资产带来的技术效益,并尝试把有关技术进一步应用于金融市场。从这些试验计划可见,我们有决心致力与全球虚拟资产业界携手合作,一同探索金融创新之路:(1)为2022年香港金融科技周发行NFT,与金融科技和Web3社群互动的概念验证项目;(2)绿色债券代币,让政府绿色债券发行代币化,供机构投资者认购;(3)数码港元,可作为衔接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之间的“骨干”和支柱,为推动更多创新提供所需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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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服务法》最终文本发布,11月16日起部分适用

10月27日,《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DSA)正式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DSA将迫使科技公司对其平台上出现的内容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内容审核、透明度和问责机制。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DSA适用于“中介服务”,其定义包括范围广泛的在线服务。根据适用的义务不同,DSA将“中介服务”区分为以下类型:“缓存”和“单纯通道”如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托管服务”由服务的接收者提供并应其请求而存储信息的服务);“在线平台”如社交媒体和在线市场);“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搜索引擎在欧盟平均每月拥有至少4500万用户数量的在线平台

第二,广泛义务。DSA规定了广泛的义务,与不同在线服务和在线生态系统中的角色、规模和影响相匹配包括:所有服务都必须响应命令,针对其服务中的非法内容采取行动,并告知用户行为所有托管服务必须建立“通知和行动”机制,以使任何人都能标记非法内容并确保及时采取行动所有在线平台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并且必须采取“适当和相称的措施”,以确保未成年人的高度隐私、安全和保障在线市场必须执行“了解业务客户”的检查超大型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还具有审计和问责义务。

第三,分阶段适用DSA将在公布后第二十天起生效,并且于2024年2月17日起全面适用。“在线平台提供商的透明度报告义务、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独立审计、数据访问和审查、监管费”等相关条款,将2022年11月16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