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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和期限变更及房产抵押变更业务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1

关于开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和期限变更及房产抵押变更业务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的政策优势,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20213号)和《关于调整和优化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开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和期限变更及房产抵押变更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 还款方式变更业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内,可以申请办理1次变更还款方式,即变更为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其中,需申请变更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的,须向贷款所在的商业银行申请,按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办理条件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借款人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

3.借款人无逾期欠款,且逾期还款历史累计次数未超过3(含)次。

4.还款方式变更后的月还款额未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5.当月还款日不受理还款方式变更业务。

6.变更还款方式的生效时间为申请办理后当月生效。

(二)申请办理资料

1.借款人(主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2.《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受理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变更后当月生效。

二、还款期限变更业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可以申请办理1次变更,即申请缩短贷款期限或延长贷款期限。

(一)申请办理条件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借款人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抵押(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

3.借款人无逾期欠款,且逾期还款历史累计次数未超过3(含)次。

4.还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未超过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缴存基数合计)的60%

5.当月还款日不受理还款期限变更业务。

6. 变更还款期限的生效时间为申请办理后当月生效。(二)申请办理资料

 1.借款人(主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2.《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受理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变更后当月生效。

(四)还款期限变更的有关规定

1.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原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2.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证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办理房产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借款人无力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延长贷款年限:

1)借款人失业;

2)借款人本人以及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需借款人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3)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4)其他情形,按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4.还款期限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已还期数+变更后剩余还款期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和房屋抵押物剩余的使用年限。

5.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申请变更。

6.对经审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变更补充协议》。

三、抵押物(担保)变更(置换)业务

抵押物(担保)变更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原设定的抵押物(房产)发生减值、灭失或对原抵押的房产自身需要变更(置换)等情形,借款人可以申请用其它具有房屋产权的房产进行补充和变更(置换)抵押物。

(一)申请办理条件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借款人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抵押(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

3.借款人无逾期欠款,且逾期还款历史累计次数未超过3(含)次。

4.用于变更的抵押物应符合《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对抵押物的规定要求,且贷款余额与用于变更的抵押物评估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同时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剩余贷款期限。

(二)申请办理资料

1.借款人(主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用于变更(置换)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共有人)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业务申表》。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变更补充协议》。

(三)申请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受理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用于变更(置换)房产(不动产)抵押登记向原贷款委托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置换)房产抵押的《通知书》原抵押房产(不动产)抵押解除。

(四)抵押物(担保)变更(置换)的有关规定

1.用于变更(置换)的抵押物仅限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并进行房产价值评估。

2.原则上用于变更(置换)的抵押物应为申请贷款购买的同一套房屋。

3.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不受理抵押物变更(置换)申请。

4.对经审批同意变更(置换)抵押物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物变更补充协议》。

四、其他事项

1.变更还款方式后,调整为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继续还款。根据变更后的贷款利率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核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变更前已偿还的贷款利息不再重新调整。

2.还款期限变更后,剩余的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3.本通知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和根据《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718

 

 


解读链接:http://www.jingdong.gov.cn/info/egovinfo/1032/gkmlinfo_list/P011-/2022-0721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