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景东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截至2023年3月) |
部门 序号 | 项目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 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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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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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 教育部门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公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1、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县幼儿园和锦屏镇幼儿园 250 元/生.月;建档立卡户 180 元/生.月;其他乡镇幼儿园 130 元/生.月 | 2021年1月1日起,管理方式变更为缴入国库管理。 |
2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 景一中、银生中学、职业中学 | 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 普通高中学费1000元/生、学期;普通宿舍80元/生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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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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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1)外国人证件费 |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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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①居留许可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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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的外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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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 | 缴入中央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财税〔2018〕10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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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④出入境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1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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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⑤旅行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 5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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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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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 普通护照每本120元;因丢失补发因私护照每本16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 |
公安部门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财综〔200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一次出入境有效每证15 元,多次出入境有效每证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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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6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每件16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往来港澳通行证由每张80元降为每张60元。 |
公安部门 |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 一次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50元。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250元,补办每证200元,按现行规定,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不再签发签注。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
公安部门 |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 每证1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
公安部门 |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县公安局 |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 |
公安部门 | ⑦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 县公安局 | 需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退出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 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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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 县公安局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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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①居民户口簿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8.1.25-2023.1.24。 |
公安部门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 | 县公安局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8.1.25-2023.1.24。 |
公安部门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公安部门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三 | 4 | 民政部门 | 殡葬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 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 |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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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5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县自然资源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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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县自然资源部门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构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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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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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 县自然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全省当年度指标交易价格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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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县税务局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7.7.15-2022.7.14。 |
六 | 10 | 城建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 县城市建设局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效期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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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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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部门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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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1 | 工业和信息化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 县税务局 |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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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2 | 卫生健康部门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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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卫生健康部门 | 2、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务院令第668号 |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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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4 | 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县人防部门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市辖六区和高新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其他县按照600元/平方米计收。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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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5 | 相关部门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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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立项 |
| 1 | 卫生健康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明电〔2020〕14号 | 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仅限于疫情期间) |
| 自2020年7月1日起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