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进党政机关
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景东县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办发〔2017〕27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210号令)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遵循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积极稳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面形成与景东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组织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党政机关用依法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选聘法律顾问的方式及服务形式。
(二)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县司法局、县级党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外聘法学专家和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等专业优势,共同促进党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诚信尽责原则。法学专家和专职律师、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为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守秘密原则。法律顾问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严格保密,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严禁对外传播。
(五)有偿服务原则。聘请法学专家和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双方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顾问服务费用。
三、法律顾问的管理
景东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聘任、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考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共同负责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任的具体工作。受聘法律顾问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委、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重点项目协调临时机构、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景东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组织聘任。
四、法律顾问聘任方式
景东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由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专职律师组成。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聘请,并颁发聘书。
(一)聘任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由聘用单位确定聘任人选,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后签订聘任合同。
(二)聘任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所在部门推荐,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后聘任。聘请公职律师的,可与其签订聘任合同,签发聘书。
(三)聘任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任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由律师事务所整体形式担任,由律师事务所提出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不少于2名以上专职律师,保障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服务。
五、法律顾问条件
聘任的景东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已经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公职人员,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六、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统筹安排,与法律顾问服务单位自主选用相结合,日常业务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参与相应的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三)参与全面深化改革事项的咨询论证;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征收补偿事项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评估;
(七)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九)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
(二)县委工作部门:县委办公室(县档案馆)、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巡察办、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县接待办、县融媒体中心。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医保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志办、县投资促进局、县茶特发展中心、县搬迁安置办、县供销社、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驻景单位:景东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景东路政大队、昆虫研究所、景东调查队、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景东公路分局、景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
(五)人民团体: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计生协会(县卫生健康局代管)、县法学会(县委政法委代管)、县侨联(县委统战部代管)、县文联(县委宣传部代管)
(六)重点项目临时协调机构:景东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建设北部区(南部区)指挥部、“四城同创”指挥部等。
(六)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上述单位(含下属单位)独立享有合同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合同的权利人。
八、法律顾问费用及保障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办发〔2017〕27号)“把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10号)第四条“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将景东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景东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费分为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费、专项法律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聘请律师和法学专家的服务费按聘用合同据实开支。
(一)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考核结果兑付。
(二)专项法律服务费。法律顾问受党政机关委托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仲裁、项目谈判、投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律师尽职调查等业务,双方另外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根据《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云律协〔2017〕1号)收取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代理费以指导标准五折优惠,相关费用由委托单位另行支付。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
(三)其他相关费用。因案件需要,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市管等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由委托单位另行支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凡之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景东彝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附件
景东彝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景东县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方案》(景办发〔2022〕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东县人民政府聘任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期内的考核工作。
工作人员和公职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于每年12月底统一组织。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根据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汇总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法律顾问工作年终考核等次费用及是否继聘的依据。
第五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评分实行积分制,一年一考核,按照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评定考核总分,加分和扣分均实行累计制,累计的加分和扣分不受限制。具体评分内容如下:
(一)工作考核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加分:
1.为党政机关圆满解决法律纠纷,彻底化解重大法律风险的,或者在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阶段性法律事务办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次加10分;
2.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1件加2分,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的1次加5分,在党政部门决策过程中被完全采纳的,1件加5分;
3.根据安排列席县委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次加2分,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被县委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完全采纳的,1次加5分;
4.参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办理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加5分;
5.根据安排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专题咨询、谈判磋商、法治宣传等活动,被反馈为满意的,1次加5分;
6.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形,酌情加分。同一项法律顾问工作同时涉及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各项分值实行累加。
(二)工作考核按照下列情形进行扣分:
1.参加党政机关有关会议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的,1次扣10分;
2.在党政机关有关会议上发表的法律意见建议与法治精神,以及法律原则、规则相违背的,1次扣15分;
3.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承办事项的处理意见,造成泄密的1次扣30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或者披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应对外公开信息的,1次扣10分;造成恶劣影响的,1次扣30分;
4.接受工作安排后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1件扣10分;
5.无故不参加法律顾问室工作会议、不接受工作安排的1次扣10分;
6.虽有客观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但是累计3次以上的扣5分;
7.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扣5分;
8.根据安排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专题咨询、谈判磋商、法制宣传等活动,被反馈为不满意的,1次扣2分;
9.其他需要扣分的情形,酌情扣分。同一项法律顾问工作同时涉及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各项分值实行累计扣分。
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兑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
(三)法律顾问有《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景政办发〔2022〕110号)中规定的解聘情形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解聘。考核称职的继续聘用,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四)法律顾问对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申请复核。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者。
(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其所属律师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工作情况评价的重要参考,并归入其相关档案。
第六条 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下列4个等次:
1.90分以上为优秀;
2.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
3.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称职;
4.60分以下为基本称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称职: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未尽保密义务,泄漏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该信息未明示不能公开的情形除外);
(四)违反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利用法律顾问名义获取私利的;
(五)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八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分数排名末位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通过约谈方式予以提醒。
第九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申辩。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结果,结合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当年度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选,呈报县人民政府分管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副县长批准后聘任;需要增聘县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或新增法律顾问经费的,呈报县人民政府分管法律顾问业务的副县长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景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景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承担。
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