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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普洱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各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协同县住建局负责本单位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中央、省、市驻景东的单位按本办法执行;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上市交易。 第三条凡本县个人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单位未售的公有住房。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个人购买享受了政府扶持政策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其它形式的住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是指个人将以取得完全产权的已购公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予的行为。 第六条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交纳各种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产权人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1)再向单位申请分房;(2)再以任何名义租住本单位或配偶单位的公有住房;(3)因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而申请住房补贴;(4)再参加享受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建房;(5)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它享受政府或单位补贴的住房。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与学校教学区、医院工作区、部队管制区不可分割的住房; (二)房屋产籍冻结区及经批准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住房; (四)夫妇双方购买有两套公有住房的住房; (五)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设定有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住房; (六)严重损坏、危险的住房; (七)单家独院、平房、单元式的住房; (八)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公有住房;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的住房。 第九条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第十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权人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产权人提交书面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属共有的必须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 意上市交易书面文书; 3.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的身份证。 (三)交易双方到县住建局领取审核表,属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必须书面告知原产权单位。 (四)经审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者,发给《云南省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交易双方凭《准入证》,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六)明确不得对外交易的,需原产权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进行单位内部交易,在同等市场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换、抵押、租赁、赠予按有关房地产交易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单位自管的现有闲置住房,视自管单位为产权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行为无效,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上市交易时有隐瞒实情、伪造证件、非法手段获取批准和办理了有关手续的,相关部门可以撤回登记,注销产权证书。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准入证》办理交易登记、房屋权属交易手续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公告其所核发的《准入证》及交易手续无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附件【景东彝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doc】 附件【景东彝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