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依法行使自治权和维护各民族平等,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为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应当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和睦相处、同舟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把景东建成特色鲜明、生态优越、充满活力的生态景东、文教景东、和谐景东、魅力景东、开放景东,使之成为连接滇西北城镇群和滇西南城镇群的重要地区性中心城镇和养生城市。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完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上报核准和备案制度,强化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手续完善、内容合法、质量达标。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县级财政应当每年安排村民委员会、社区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自治县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实施第一产业富民、第二第三产业强县、生态立县、科教兴县、改革开放活县战略,让全县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文明发展的成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围绕文教大县建设目标,深化文教体制改革,创新发展理念,优先发展教育,着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充分尊重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极端宗教势力的渗透。依法取缔和惩治邪教,依法打击以宗教名誉、封建迷信进行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信教公民在合法的宗教场所依法开展的宗教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信教公民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固定处所、成立宗教团体。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县外事与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春节、中秋节组织侨台眷属,开展以景东经济社会发展、民族繁荣稳定等为主题的研讨、交流活动。
第二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时,除规定推动自治县内重点建设项目外,还应当确定主要扶持的乡镇、村组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鼓励发展较快的乡镇率先发展,支持重点经济带、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建设特色资源加工基地。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制定扶持发展政策和措施,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土地征用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发展蚕桑、烤烟、茶叶、核桃、畜牧(禽)等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打造知名生态品牌。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持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
引导农民自愿互利的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切实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重视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大良种推广力度,促进科技种粮技术,提高复种指数。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地改造和高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完善农业科技网络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农机(具)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及农田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养渔池的基础建设,合理利用县域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发展渔业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渔政监管力度,保护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县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常规免疫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建立良种繁育体系,重点发展猪、牛、羊等饲养业,划定无量山乌骨鸡繁殖保护区建立保种场。扶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建立畜禽批发市场和产品加工企业,创建和维护地方特色品牌。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保护林地林木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林下生物资源,大力发展商品林,积极保护公益林,逐步实现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对荒山进行绿化造林,对低价值商品林优先改造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商品林。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流转,对于人工培育的商品林采伐给予简化手续,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节能项目和资金,加快推广沼气、太阳能、节能改灶、桔杆气化等节能项目,减少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
保持生物多样性,推行植物病虫害生物防治体系,合理开发林下资源,提高林地利用率。加大保护区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及以黑冠长臂猿、红豆杉等为主的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计划地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的实施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工程。加大人畜饮水安全项目争取力度,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改善农村人畜饮用水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对于投资开发建设县域内水电、水利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优惠,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取水费应当优先用于全县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实行科学、合理和有计划的开采,完善矿业主体市场体系建设、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探矿、采矿和矿产资源有偿转让等费用的征收,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整合矿产资源,采矿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鼓励和支持县内外企业利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技术,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在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县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增加对自治县工业、农业、生活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投资。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实施力度,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优先安排优势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
建立项目争取立项奖励机制,对争取项目、资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权益的保护协调、监督机制,鼓励优势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接受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水运和码头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做好公路与水运的衔接,逐步形成公路、水运协调发展的交通网络。
县级财政每年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列入预算。
强化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产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打造无量山、哀牢山生态旅游品牌,实施历史文化研究游、生态科考探险游、民族风情体验游、无量哀牢自驾游四大精品旅游战略。
鼓励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品牌,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积极开展民族节庆、文艺交流、商品交易、体育赛事、会展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健全完善社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加大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鼓励保险企业和具有实力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带动战略,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优势产品加工业,推动优势产品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工业上规模、上档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级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在土地、能源、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
制定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超前谋划的原则,加快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建设,逐步把县城建设成为功能齐全、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
城镇、乡村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特色。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气象、防震减灾等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争取上级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
县气象、地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县气象、防震减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将贫困山区、少数民族聚集区作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帮助制定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
落实智力扶贫、产业扶贫、易地移民扶贫等扶贫开发政策。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村寨实施易地开发扶贫,对不能易地搬迁的村寨实施特殊的扶贫政策,对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聚集区开发扶贫资金的投入幅度,应当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钩扶贫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派驻贫困山区挂钩扶贫一年以上的人员,在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在进修、培训、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结余资金享受国家财政转移资金补助和自治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在自治县财政收入不足以安排本级财政支出时,应当报请上级给予补助,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性预算支出情况,每年应当预算设置200万元预备费、50万元民族机动金,分别用于解决突发事件和不可预见的特殊支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事业,并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在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项目,按照税收征管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编制本级财政预算,组织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明确规定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的,由涉及主管部门拟定计划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列入预算。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但为发展县域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列支的项目前期经费、应急处置经费等,由涉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计划,是否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列入金额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作出决定。
县级财政对乡镇实行乡镇财政县级管理的预算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设立非税收入、国有资产专门或者综合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工作。
第四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县直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悬挂单位名称的牌匾应当使用汉、彝双语书写,并逐步推行使用汉、彝双语印章。
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人员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相应文书制作统一使用汉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教育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统筹城乡教育,促进公平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合理设置学校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建立完善政府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和财政资助、补助机制,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壮大。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和学习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少数民族学生较为集中的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民族中小学倾斜。在全县中小学逐步推行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教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划拨、社会捐资、学校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助学金、奖学金,补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学习,对具有景东户籍和学籍的学生,实行资助、奖励机制,资助小学、中学和大学一本二本的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小学、中学品学兼优和高考成绩突出的学生。具体资助、奖励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以实施人才强教工程为重点,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国家级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标准办好教师进修学校。
每年教师节召开一次全县教育系统表彰会议。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注重各类教育项目和资金的整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筹集机制、激励机制、分担机制,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科技人才,提高科技人员的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应用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每年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普及经费应当逐年递增,科技投入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县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技普及经费不低于人均0.5元。
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对科学研究、科技发明、科技普及和实用技术推广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设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每五年召开一次科技进步表彰会议。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建设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
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民族文艺团体及创作队伍建设,力争多出有影响力的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加强县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及乡镇文化站、图书室建设,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杜绝文物外流,把社区文化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扩大文化消费。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撰出版工作,每二十年编修一次县志,并编辑出版年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网站、档案、图书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改善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巩固党在农村的舆论阵地。
加强自治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加强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建立健全以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为主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抓好计划免疫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实施孕产妇系统管理。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引进培养医技人才,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医疗水平。保护民族民间医药医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重度残疾人和边远山区群众实行特殊救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为职工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卫生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强化管理,做好服务,巩固和不断发展壮大社会力量承办的医药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加大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每五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暨民族民间文艺汇演,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使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
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优先考虑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加强敬老院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重视老年人工作、关心老年人生活,对年满70周岁、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本县户籍老年人,县级财政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元、40元、6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五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非党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有计划地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经济发达地区跟班、进修学习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
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的学习,改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层面,提高工作能力。以县行政学校为主阵地,每年安排不少于六期,每期不少于三天的短期培训。
第五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配备行政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实行定向、定比例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录取。对于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取。
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县属事业单位应聘的,可不参加笔试,经面试合格后直接聘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政策,加大人才市场建设力度,健全人才招聘机制,对引进的外来优秀人才,给予家庭、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照顾,在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鼓励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县域经济社会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和推动爱国宗教团体明确自身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民族教育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境内散居的少数民族,根据他们的特点和需要,采取倾斜政策和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时,充分听取少数民族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民族特殊问题。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每两年举办一届以彝族传统文化和宣传景东为主题的传统节日庆典。
每年的火把节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由县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庆祝彝族人民的传统节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自治条例执行。
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