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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开放申请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01

景东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开放申请

 

 

 

根据云南省、普洱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及《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景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景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开放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开放申请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24日。

二、景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景东彝族自治县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景东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离婚人员的,离婚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

(二)景东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已与县城规划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备案1年以上,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合同备案可不满1年)或在县城规划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1年以上);非景东籍人口需在景东稳定务工3年以上(劳动合同备案3年以上)或营业执照注册3年以上(引进人才除外);

(三)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4.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3.5倍;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商铺、无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或车辆查询信息为准);

(六)在景东彝族自治县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

(七)申请廉租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必须满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低于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取得低保证明,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家庭成员两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孤、寡特殊人群可以一人申请)。

(八)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申请人必须是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县城规划区租住一年以上。

九)原来申请公租房未分配到公租房的轮候对象、原发放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需实物配租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现在的申请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承租公租房申请,写明个人基本情况,住房需求;按要求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未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已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离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子女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县公安局查询盖章。

(三)工作、收入证明

1、主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在《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1填写并盖章,主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并证明已经备案登记一年以上,若因工作变动劳动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需要提供上一份备案的劳动合同;其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作收入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无合同的除填写附件1还需提供单位盖章的工资花名册;县城区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社区填写附件2并盖章;

2、个体工商户:主申请人手写工作收入证明(签字摁手印),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提供上一份营业执照或备案的劳动合同;非景东户籍的申请人须注册满3年;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盖章。

3.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提供申请人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景东县社会保障中心核实盖章。

(四)财产证明

1.房产证明: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盖章,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

2.车辆证明: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县交警大队查询盖章,有消费型车辆且不含税价格低于10万元的,提供车辆购车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

(五)婚姻情况证明

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不用提供。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县民政局查询婚姻状况,审核收入情况并盖章。

(六)住房情况证明

景东县户籍人员提供目前居住住房的租赁合同或借住说明,非景东县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明、目前居住住房的租赁合同或借住说明;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需提供社区托管证明。

(七)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景东县缴纳医疗或养老保险的,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县社会保障中心查询盖章,在其他地方缴纳医疗或养老保险的,由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医疗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八)其他材料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基本流程

县城规划区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属社区、非规划区户籍申请人到务工单位所属社区或居住的社区提出申请,但不得同时在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填写附件1或附件2并盖章--县民政局审核盖章--县公安局审核盖章--县交警大队审核盖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盖章--县社会保障中心审核盖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提供劳动合同人员的外来务工人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盖章(提供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到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

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在《云南省公共租赁租房申请书》填写审核意见并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复审及公示

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和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景东住建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轮候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社区、管理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社区、管理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分配

根据景东县公租房房源情况,住建局适时进行抽签或摇号分配。符合现在申请条件的原轮候对象或家庭成员中有县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可优先分配

五、注意事项

此次可供分配的房源多数为一室一厅或单间配套小户型房源,请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填写申请户型,分配时将根据申请人填报户型参加相应户型的分配。

(一)根据景东县房源情况,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申请两室一厅,其余人员只能申请一室一厅或单间配套

1、主申请人已婚带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成年学生)或已成年未婚子女也符合景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家庭人口3人及以上;

2、主申请人未婚,但父母中有1人也符合景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3、主申请人离异带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成年学生)或已成年未婚子女也符合景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2、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3、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景东县保障性住房。

4、实物配租家庭无故未参加配租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由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景东公租房保障。

5、景东县公租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在小区物业办公室交纳房租、物业费和押金。

六、配租后须知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景东县住建局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