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29

景东彝族自治县

景政发〔201856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景东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景东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市级评审通过,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景东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一)基本情况

景东彝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普洱市北部,澜沧江以东,哀牢山以西。地理位置在东经100°24′—101°15′,北纬23°57′—24°50′之间。全县土地总面积4461平方公里,境内相对高差较大,最高海拔3371米,最低海拔795米,全县山区面积占95.5%,河谷坝区仅占4.5%。距省会昆明480公里,距思茅280公里。河流水系:境内有澜沧江、川河、者干河三大主要河流。全县辖3乡10镇166个村民委员会235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6.4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3.75万人。

(二)区划背景

   为科学规划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普办发〔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景东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意义与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实现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四)指导思想

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立县”战略,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资源利用、综合治理”的要求,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五)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高速公路、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5.依法依规划定原则

二、划定的术语、定义、依据和类型

(一)术语和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

2.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4.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6.文化教育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7.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为:

(1)畜禽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50头(年存栏)以上、肥猪200头(年出栏)以上、肉鸡5000羽(年出栏)以上、蛋鸡5000羽(年存栏)以上、牛50头(年存栏)以上、羊200只(年存栏)以上、鹅500只(年存栏)以上、鸭5000只(年存栏)以上、兔500只(年存栏)以上、鹌鹑5000只(年存栏)以上,特色养殖按实际养殖存量参照上述相类畜种执行。

(2)畜禽规模养殖小区。能繁母猪100头(年存栏)以上、肥猪300头(年出栏)以上、肉鸡10000羽(年出栏)以上、蛋鸡10000羽(年存栏)以上、牛100头(年存栏)以上、羊500只(年存栏)以上、鹅1000只(年存栏)以上、鸭10000只(年存栏)以上、兔1000只(年存栏)以上,特色养殖按实际养殖存量参照上述相类畜种执行。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风景名胜区条例》。

9.《全国主体功能区划》。

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1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

1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7.《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

18.《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19.《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HJ568-2010。

20.《云南省水污染防治方案》。

21.《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6〕105号)。

22.《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减少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7〕84号)。

2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函〔2017〕72号)

2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8〕25号)。

2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区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研究区等依法批准供特种需要设立养殖场外的所有畜禽(特色养殖)养殖场(小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划定方法

根据上述依据,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

(一)禁养区的划定技术原则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500米范围内陆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陆域。

2.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城镇发展边界,医院、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的划定技术原则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外500-10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村级集中饮用水取水点外200-8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边界外延500米距离范围内区域。

3.风景名胜区

   国家、省、市、县风景名胜区外延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外延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保护范围外延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4.人口集中区域。一是城市规划区外延500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外延500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乡(镇)街道外延 500 米区域内。

5.其他区域。一是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两侧 400 米区域内或湖库外延400米区域内。二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是工业园区、物流中心外延 500 米区域内。

6.其他区域限养区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四、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划定以下区域为禁养区。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点。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菊河、三水厂取水点(文果河上游)距离500米范围内区域、青龙水库库区500米距离范围内区域和龙树河上游至青龙水库;乡(镇)集中饮用取水点(安定:小麦庄后山取水点,文龙:义昌河河头取水点,文井:品秀河取水点、文单河取水点、老马河取水点、昔固河取水点、小古河取水点、开南河取水点、清凉河取水点、阴家河取水点、南线河取水点、文蛙河取水点、文岗河取水点、文会河取水点、新村河取水点、丁居河取水点、海田坝河取水点、挖萨河取水点、文东河取水点、速南河取水点、四代河取水点、回素河取水点、南洋河取水点,龙街:东山村依黑地水源点、田家组水源点、小村硝井水源点、竹者村阴山河水源点,太忠:徐家坝水库,大街:平地水库,花山:豆地箐水库、撇罗水库,漫湾:温竹村水源点、五里村水源点、安乐村水源点、漫湾村水源点、保甸村水源点、文冒村水源点、昔掌村水源点,林街:中古河取水点、石房箐取水点、清水河取水点、磨刀河取水点,景福:上场河取水点、湾水河水库取水点,曼等:菜户河水库,大朝山:别落村大山饮用水原点、文玉村清水河饮用水源点、困嘎村小丫口饮用水源点)500米距离范围内区域;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500米范围内区域。

2.    哀牢山、无量山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划定为禁养区,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及文化旅游区。包括亚热带植物园、御笔山公园、孔雀山公园、徐家坝水库、无量剑湖(羊山瀑布)、双河温泉核心区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医疗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确定的规划、乡(镇)政府所在地、各级学校、医院、文黑工业园区、文华工业园区、清凉物流中心规划区及周边500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按照有关规定,全县共划定禁养区249 片、面积604.559平方公里。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的区域。依照上述各项规定,将以下区域设为限养区。

1.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乡(镇)、村集中饮用水水源禁养区外延200米。

2.自然保护区边界外延500米。

3.风景名胜区。包括亚热带植物园、御笔山公园、孔雀山公园、杜鹃湖、无量剑湖(羊山瀑布)、双河温泉等外延500米范围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外延500米范围区域内。

4.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城区、乡(镇)街道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内,学校、医院外延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内。

5.其他区域。一是境内澜沧江东岸(漫湾镇五里中村-林街乡-曼等乡-大朝山东镇文笑河口,全长67.147公里、面积48.61平方公里);川河(安定镇南涧桥小组-文龙镇-锦屏镇-文井镇景东五林场,全长124.31公里、面积63.98平方公里);者干河(太忠镇白虎山-大街镇-花山镇都鲁河电站全长53.9公里、面积52.49平方公里)两侧500米范围区域内;二是水库(文井镇:南洋河水库、会地河水库、倒淌河水库、挖萨河水库、那卡水库、闷沟水库、品秀河水库、那掌水库、老河窝水库、柏枝圆水库、小丙寅水库)外延400米区域内;三是泸宁高速(安定镇南涧桥小组-锦屏镇-文井镇文东段共83公里、面积 83平方公里)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四是文黑工业园区、文华工业园区、清凉物流中心外延 500 米区域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废气、废渣和废水等排放要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县环保局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农科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强制搬迁或关闭。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设计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户)大力推广沼气工程治理技术,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和缩小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有关规定,全县共划定限养区261片、面积704.920平方公里。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划定方案落实及禁养区限养区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政府将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环保、公安、国土、农科、财政、住建、自然保护、水务、交运、文广等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出台详细实施细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要求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由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确保划定方案落到实处,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效果,促进当地畜禽养殖朝着标准化、规模化、无害化、生态化发展,有力提升畜禽产品质量水平。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县环保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环境问题无法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负责养殖场(小区)依法关停、搬迁工作,并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关闭、搬迁工作。

县农科局:负责按照限养区、适养区有关要求对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和备案,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利用新能源技术,并配合县环保局落实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拆迁工作。配合县国土局按照养殖规范做好规模养殖小区(场)的科学选址及合理布局等现场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关闭、搬迁规模养殖场补偿资金筹措和兑付。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在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殖场(小区)依法提供用地保障服务。

县住建局:负责禁养区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划定,并配合农科局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配合环保、规划、动物监督、水利、交通、卫计等部门做好禁养区的划定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提供县域内主要公路、铁路路线的线路名称、里程、起止点及路线图等,并按交通部门相关规定提出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要求。配合农科局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县域内主要干、支流河河流的河流名称、长度、起止点及河流分布图等,并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提出禁养区划定有关要求。配合农科局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工作;配合环保局做好禁养区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

县自然保护局:负责禁养区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范围的划定,并配合农科局确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县文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

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的迁建选址和用地协调工作,做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迁建和拆除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联动,按照上级要求确保整治工作目标保质保量完成。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

县政府采取示范奖励措施,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化饲养方式转变。整治期间,县政府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禁养区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组织不力、消极怠工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责任。

附图

 




景东彝族自治县总图


附图1景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附图2景东县安定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安定三区划定成果


 

 




文龙镇三区划定1


附图3景东县文龙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附图4景东县锦屏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锦屏镇三区划定1


 

     
附图5景东县文井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龙街乡三区划定


附图6景东县龙街乡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附图7景东县太忠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太忠镇三区划定1


 

附图8景东县大街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大街三区划定1


 

附图9景东县花山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花山镇三区划定


 

附图10景东县漫湾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漫湾三区划定


 

附图11景东县林街乡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林街三区划定


 

 




景福镇三区划定


附图12景东县景福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附图13景东县曼等乡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曼等乡三区划定1


 

 




大朝山三区划定


附图14景东县大朝山东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