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19〕5号)、《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是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水务方面的法规,拟订我县水务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县河道、水库、堤防及其他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四)、负责行使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能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防范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进行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实施应急调度;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组织供水、防洪排涝及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审查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工程招投标;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水利技术推广和水利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七)、依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水土保持工作,配合环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检测、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县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解决各类水事纠纷工作;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指导乡(镇)水务部门的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信访、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等工作;对股室、站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劳动工资管理、职工劳动保护、干部人事统计、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局管干部及水务行业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水务规划计划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财务统计股。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重要水利综合规划。负责编制全县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对水利资金和经营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协助局领导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审计工作,对资金运行情况严格把关,随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内部的会计结算、报告和汇编工作;负责计划管理和水利统计工作。参与水务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股。对全县水利工程进行行业管理,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成果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水利科技项目、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四)、农村水利与水旱灾害防御股。指导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指导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农村饮水工程的前期与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江河与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监督库塘蓄水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洪旱灾情及蓄水统计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水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的落实,指导水库、坝塘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督;组织拟订并实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水政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管理股(景东彝族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水政、水土保持相关法规;负责行使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能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费的征收;负责审批生产建设单位(个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实施县水务局办理的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审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指导水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全县水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指导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和计划、节约用水工作;参与拟订水务规划计划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兼任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县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第六条、将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站的行政职能划归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
一、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对股室、站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负责局文秘、会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机要、保密、档案、印章管理、督查督办、机关制度建设、综治维稳、信访、信息、接待、政府采购、后勤管理、网络信息安全、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扫黑除恶、民族团结、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营商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劳动工资管理、职工劳动保护、干部人事统计。
(五)、组织制定局管干部及水务行业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妇女儿童、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统计股
(一)、组织编制全县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三)、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规划、勘察、设计及项目申报等工作。
(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股
(一)、负责编制全县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对水利资金进行核算与监督。
(二)、协助局领导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审计工作,对资金运行情况严格把关,随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三)、负责内部的会计结算、报告和汇编工作。
(四)、参与水务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建设与监督管理股
(一)、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县水务局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三)、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五)、指导江河治理项目,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建设管理。
(六)、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七)、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以及运行管理考核工作。
(八)、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及水利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督促检查水利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参与水利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检查,组织协调上级部门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承担县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水旱灾害防御股
(一)、负责对江河与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抗御旱灾预案。
(二)、指导、监督库塘蓄水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洪旱灾情及蓄水统计工作。
(三)、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四)、指导水库、坝塘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督。
(五)、组织拟订并实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水资源管理站
(一)、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全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三)、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工作。
(四)、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组织实行用水报告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
(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水土保持管理站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
(二)、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水土保持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
(四)、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县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五)、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完成水保考核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七)、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涉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水政监察大队
(一)、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涉水违法案件。
(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水利相关法律法规。
(三)、全县水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四)、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河长制办公室
(一)、承担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和河长确定的事项。
(二)、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指导、组织、协调河(湖)长制实施工作,落实省、市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指导乡(镇)河长制办公室业务工作。
(四)、筹办各类有关河(湖)长制工作会议,督办落实会议部署和确定事项。
(五)、研究制定、组织推进河(湖)长制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措施,联系、调度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河(湖)长制工作。
(六)、督导河库渠保护管理中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
(七)、协调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重大课题的专题调研,指导“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
(八)、组织河(湖)长制工作问责、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工作。
(九)、制定河(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河(湖)长制工作新闻宣传等。
(十)、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河(湖)长制其他事项和县水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川河大沟管理所
(一)、负责做好川河大沟供水服务,保障灌区农业生产供水。
(二)、负责做好川河大沟管理运行工作,加强水费征收确保供水工作。
(三)、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法规,按照《水管单位会计制度》,做好资产管理和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四)、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一)、指导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导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前期与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体系,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保障及节水工作。
(三)、负责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四)、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五)、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六)、负责我县水利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管理、服务、科普宣传工作。
(七)、指导各乡(镇)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
(八)、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水库管理中心
(一)、负责全县范围内小(一)型及以上水库的运行、维护、管理、水库观测、数据上报、蓄水、度汛等工作。
(二)、负责川河城区段河道的监督、管护工作。
(三)、负责水库水情测报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小(二)型水库及小坝塘的运行、维护、管理、蓄水、度汛、水库观测等工作。
(五)、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
(六)、负责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
(七)、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
(八)、负责水利反恐工作。
(九)、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