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景东县锦屏镇大草地社区大草地路(原儿童福利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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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东彝族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24〕5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维护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县级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工作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县级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后勤保障、信息化建设、综治维稳、信访、乡村振兴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意识形态等工作,领导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法治建设等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负责民政系统“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按照规定权限,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计划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制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监督全县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承担县级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承担县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相关工作。会同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下达的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有关工作。
(四)儿童福利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会同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和界桩等行政执法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县(区)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会同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全县殡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六)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提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和老龄工作信息交流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助老领域标准、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